合肥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吗?
发布时间:2018-04-24 11:17 阅读:661

合肥目前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0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说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什么是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为,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